网络侵权既包括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也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此处的侵权性质上仍属于一般侵权,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方式并无不同。
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以及“反通知”规则。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但权利人的通知中应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此即所谓的“避风港规则”,其目的在于平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如果网络服务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侵权的存在,且严格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其就不对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遵循“通知-删除”规则,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则须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表明权利人默示认可反通知,侵权行为可能并不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此即“反通知”规则,其更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和网络用户的利益。
除“通知-删除”以及“反通知”规则外,《民法典》第1197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即网络服务者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通常采“红旗规则”予以判断。红旗规则是指当侵权事实在网络空间中像红旗一样明显时,我们便可以根据侵权事实发生的具体环境推定网络服务者对侵权事实应当知晓。